公告
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27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于:2008-05-19   发布者: admin   点击:   [关闭]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办发明电〔2008〕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立即传达到所有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通 知

国办发明电〔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薄。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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