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卫生许可证。上述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应一并适用,即“并处”,并处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几种不同的处罚形式。
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