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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健康有何要求?
发布于:2005-11-4   发布者: admin   点击:   [关闭]
    答:《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透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管理十分重要,不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身更要从保证人民健康的高度出发,自觉依法加强管理,做到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及时采取调离、治疗等措施。各地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职工进行体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安排医疗单位主持此项工作,认真执行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于健康检查合乎要求者,发给健康证;对于不合乎要求者不得发给。新招收的和临时性的人员无证者不能参加食品的生产经营工作;原有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发现患有食品卫生法列举的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停止参加有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机会的一切工作。患者经治疗后痊愈并经审查后,才能恢复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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