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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于:2005-11-4   发布者: admin   点击:   [关闭]
    答:《食品卫生法》第6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是对食品基本要求的规定,其中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1)食品首先必须是无毒、无害的。食品的无毒、无害,简单地说,是指食用该食品后不造成人的急性或慢性疾病。食品有毒,一般指食品在可食状态,经口摄入正常量而致人发病,多指急性中毒。可造成人体中毒的食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食品本身含有毒性;②食品被有毒化学物质污染;③食品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而产生了毒素。
    有害物质包括的范围较广。有些物质不但可以造成急性中毒,还可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影响后代健康,如致畸、致癌物质及有害金属等。这些物质属有害物质的范围。
    就物质本身而言,有毒、有害是相对的,必须在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下鉴别食品的毒、害。有些食品中虽然含有极少量有毒、有害物质,但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致危害人体健康。
    (2)各种食品应当符合各自的营养要求。不同的食品,其营养要求是不同的,但都包含两个意思:①各种食物都应具备一定的人体需要的营养成分,一般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可供代谢的有机物;②食品所含营养成分的消化吸收率和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相应的色、香、味是指不同的食品虽然都要经过一定的人为加工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之后,它们的色、香、味都会发生改变,但是它们仍然具有各自区别于其他食品的、独特的色、香、味感官性状。食品的感官性状还包括该种食品的清浊、软硬、松紧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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