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
【颁布日期】 2004/01/20
【实施日期】 2004/01/20
【内容分类】 军事
【文号】 浙政发(2004)3号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
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转业士官提前移交和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安电〔2003〕2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满1年的义务兵。
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复员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转业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转业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
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役的士官,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从2004年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本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成建制撤销、改编单位退伍士兵从2003年11月中旬开始离队,驻高寒地区的从11月上旬开始离队。其中,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其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离队的,需经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士兵离队时间。退伍义务兵的津贴发至2003年12月底,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4年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当年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士官转业计划,其安置任务随2004年交接计划一并部署,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转业士官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落实。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驻我省以及省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对一些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确保原有筹资渠道的同时,要努力开拓新的筹集渠道,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确保安置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各级在下达安置指标时,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指标应予明确,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积极开拓企业捐赠、民间基金资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筹集渠道。地方财政要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确保安置保障金足额按时到位。各地在确定补助金标准时,要兼顾周边地区及与社会其他层面之间的平衡,保持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相对稳定。
要制定和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占一定比例,并按国家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在一定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收取依法颁发证照的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或新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也可在退役当年交由当地人武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培训经费在当地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培训合格的要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报名考试复习的,教育部门应予以优惠。院校招生时在同等分数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有条件的院校招生时对退役士兵可尝试宽进严出的办法,免试入学,毕业时依据学习成绩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被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助学补助金用于资助其学习,并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结束院校学习后纳入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增劳动力资源,实行市场化就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今年安置工作任务重、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长等特点,加强形势分析和任务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影响要早作准备、早定对策。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定要解决在当地,切忌草率从事或轻易上交。要把安置中的信访工作作为评价安置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坚决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帮助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尽快落实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对生产、生活、住房、医疗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安排相应资金及时帮助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要及时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深化安置改革创造条件。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深入研究、探索和制定城乡一体化的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确保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平衡,维护农村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时,要考虑与原有国家对农民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及农村生活成本低、人均收入低的情况,合理制定补助标准,防止标准过高超出地方的承受能力。要研究和改革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安置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要加强检查,狠抓落实,确保安置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对近3年下达的安置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坚决纠正安置任务不落实的问题。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或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实行政府督办,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下达给各系统、各单位的安置指标,必须在接收单位本系统内落实,任何单位都不得将退役士兵转移安置或将其档案托管给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各单位(含当地省部属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本单位安置工作的落实。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军地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取消其安置资格,交由居住地社区按社会待业青年管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