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比例。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下同);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工会法人提交《工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提交批准其出资的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加盖居委会或村委会印章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合法组建且具有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本人确认并签字)或户籍证明(公安部门出具)。(下同)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出具其本人身份证及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下同)
4、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证明文件。
投资者要求使用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商号相同的,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所有人和知名企业商号证书及商号所有人同意使用的证明。
申请无行政区域企业名称或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还需向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提交市工商局签署的审查意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变更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市工商局的审查意见必须单独行文,并加盖局章。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企业现有的登记情况及变更要求。集团公司变更或变更为集团公司的,还应写明集团公司现有一般登记情况,集团公司组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情况。企业名称中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的,还应提交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时同)。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选择下列两种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系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系华侨的,提供居住国政府出具的长期(永久)居住权证明复印件,系留学生的,提供外国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证明及外国政府出具的长期(永久)居住权证明复印件。(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未经立项审批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三)内外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依企业股东会(外商投资企业为董事会)作出的名称变更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集团公司变更的,还应提交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申请无行政区域和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变更名称的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定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以及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等基本情况。集团公司变更的,还应载明母公司的登记情况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情况。
(2)企业章程。
集团公司变更的,除母公司章程外,还应提交企业集团的章程。
(3)其他有关文件。
原企业未达到资金要求的,还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申请冠取“浙江”字样的,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属于生产型或商贸型企业的,还应提交近二年的纳税证明;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交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要求调整股东(或投资比例)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全体股东的同意书及新、老股东签署的申请报告。
以上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领取,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应的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