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变更,可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核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材料起2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注册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申报使用“台州”字样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核准。
申报无行政区划名称或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由企业向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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