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登记的一般规定: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4、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如“华润”、“中银”等等,要严格遵照执行。
5、使用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
6、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阿拉伯数字)及外国文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申请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条件: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申请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企业法人。
5、“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级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使用“台州”字样企业名称的条件:
1、台州市本级及三区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企业。
2、原名称取冠“台州”字样的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经市局批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3、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台州”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域或冠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名称。
市、区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报市局备案。 |